

申命记 第十九章
看顾无辜者的神(十九1~21)
思想 对于误做错事的人应否给予改过的机会?故意作假见证的我们应当斥责吗?
·逃城(1~13)。这段经文结构紧密:1~3节是总论,4~7节是解释,8~9节是详细的预说,10节是不可流血的警告,11~12节是有关谋杀的处理,13节是结语及应许。在当时的社会,报血仇是一种普遍的现象及风习,杀人者也无法幸免地必为被杀者家属所杀。因此,神为保护那些无意杀人者(5节是一例子),特意吩咐于约旦河东及河西各设三座城,作为误杀者避难之所,在其中生命可以得保存。及至在任的大祭司死后,他才重获自由(参民三十五章)。这样的定规,既表明神的公平,又可以保护那些无意杀人的人。鉴察动机是神的本能,但人却没有这种能力,往往只看事情的表面而定人的罪,求主使我们有宽容的心,明白人的无辜与无意,更愿意忘记别人的过错,使他可以不单保有生命,也得以重新被接纳。
·地界(14)。不可挪移地界可以保障人人平等,也防止恃强凌弱的现象,因为产业是属于神的,祂按人口的多寡而分配,可称为人人平等的社会先声。
·假见证(15~21)。律法定例,凡两三个人作见证,即可定案,而对作假见证者的严惩,可作为一种警吓作用。凡作假见证而被查出的,他所要加于无辜者身上的刑罚就会转归其身,这不可谓不严峻,可收一定的阻吓力量。小心取纳别人的见证是我们的责任,一旦听信错误的言词,使我们对人的观感改变,轻则误会他人,重则有使人跌倒的可能。我们不单绝不应轻易作假见证陷害人,更要使假见证在我们手上得以澄清呢!
祈祷 主啊,祢是至公义的主,又是保护无辜者的主,我感谢祢。
申命记 第二十章
怜惜的神(二十1~20)
在有关以色列人与别国争战的事上,神以自己作以色列军队的统领,使他们战无不胜(1~4)。但神却对战争有特殊的吩咐:
·怜惜战士的需要(5~7)。有三种人是可免出战的,即新建房屋者、新栽葡萄园者和新婚者。这样的嘱咐,目的是要参战者心无二意,单单倚靠神(参士七2),因为胜利不在乎争战的人,乃在于神,故此心志较人数更重要。
·怜惜胆怯者(8~9)。这节经文进一步指出神重视争战者的内心态度,有信心的战士是不会惧怕的,惧怕者反映他们对神可能没有信心。今日参与教会事奉争战的信徒,常会有心不专诚者或心中惧怕者存在,以致不单工作没有进展,反而受累。没有事奉心志者不可勉强事奉,宁缺毋滥是成功的指标;此外,事奉心志的不纯是有传染作用的,可使更多人失却心志,让我们更加谨慎的事奉神。
·怜惜生命(10~15)。对那些迦南七族以外的人,以色列人当以和平为首,其次才是争战,因神看重一切的生命。然而神特别分开那七族迦南居民,将他们剿灭净尽,不留一人,其原因是避免日后以色列人被带领敬拜他们的神(18),因而离弃耶和华。神是否一位凶残的神呢?从祂连一棵结果子的树也爱惜(19b)来看,祂又怎会如此待人呢?有人认为对这七族人的措施是免除后患,也因他们的罪恶满盈(创十五16);并且赶尽杀绝是当时战争的一种常规。对我们而言,以相信、接纳的态度来思想,较以批判、反对的眼光来看,更容易了解神这样的吩咐。我们在面对罪恶时,也当将它们赶尽杀绝,不容它们存留扰乱及滋生扩散,因为罪恶是十分可怕的。
思想 战争是人所憎厌的,却不能断绝,这是神的错吗?
申命记 第二十一章
防止罪恶泛滥(二十一1~9)
整段经文是讲述如何处理一件发生在荒野上的命案,从近东考古学的发现中,如巴比伦的罕模拉比法典(Code of Hammurabi, paras. 23, 24)及乌加列文献(Ugaritic Texts),均有类似的律法要求及行事方式,对于这些“无头公案”,他们有一套处理方法。经文没有交待案件是否继续追查,但其中的方法,使我们对于此种罪恶的社会意义,可作一些思想与分析:
·社会要承担在其中发生的罪恶责任。既然无人知道作案的是谁,责任就归于最近的城也颇合理。经文指出这样行,可以除去因流无辜者之血所带来的罪恶(9)。对于一些无法解释或难于确定责任的事,通常我们会把责任推卸给社会;但实际上,社会的确要承担这种过错并当付上一定的代价。发生在你我周遭的罪恶并非与我们无关,因为我们是组成社会的一分子,社会的现况受你我一分的影响,你愿意承担其中的责任吗?实际上,教会中发生任何罪恶时,若我们只将责任推却在他人身上,显然我们也过分漠视自己应有的责任了。
·为罪恶付出代价。一只母牛的价值可能算不得甚么,但却需要公开的宣认来作为对罪的反应与拒绝,因为罪可以带来整个社会的受罚。我们不是要宣扬罪恶,反是要竭力阻止罪恶的发生。个人的罪恶使团体受影响的概念是今日教会所当重视的,罪恶的传递与渗透力极大,也使人防不胜防,一种公开的指责行动是今日所急需的。只有这样,罪恶的势力才不致潜存而破坏美好的群体,让我们更小心罪恶的破坏能力。
思想 你曾察觉在群体中有任何罪恶吗?你有指责它,并且以共同承担的态度去面对它吗?
人权、伦理的提升(二十一10~23)
战俘的待遇常成为一种人权争持的焦点,二次大战期间战胜国对待战俘尤为恶毒苛刻,甚至有以战俘为科学或医学的实验品。例如德军曾杀害了六佰万犹太人,成为一时的声讨对象。古代战争造成的战俘,所受待遇也完全没有人权存在可言,而神却为这些毫无保护的妇女提供保护的条款(10~14),可能对今日的人而言仍有不足,但显然在当时的背景下,则已是一种突破与提升了。
在伦常的关系下,神特别为长子应有的权利作保(15~17),不容因个人的喜恶而废长立幼;其焦点不在法律的订立,而在警告人小心自己的私意。因为神也常立幼子于长子之上,如闪、雅各与以法莲均非长子。让我们思想神对事情的判断是针对人的内心态度,过于人的外表行为。此律例的出现,可能反映当时人均按个人的喜好而行,不理会可能会招致的恶果。
第三点提及的,是对待逆子的方法(18~21)。经文没有定义何谓顽梗叛逆,但强调他是“积犯”,屡教而不改。这里,父母的教导权威被肯定,他们的信仰纯正也被认可。而他们的“杀子行动”,我们可以在父母爱子的背景下解释,如非无可药救,父母怎会如此对待他们己出之子呢?经文强调的是这恶非个人的恶,乃是对整个社会构成一种罪恶(21)。我们能否因此而更体会父母的心情?引伸至属灵方面,我们在对待那些冥顽不灵的所谓信徒,能否责之以严,盼望他们可以回转呢?神并非单有忍耐的爱,祂也是公义的神;惟盼教会也秉承神的这种性情。
思想 地上的标准是按人情与环境而定的,神却本于祂的主权而订立标准,你愿意以何者作为活的准则呢?
──《新旧约辅读》